2006年12月1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职务侵占获刑 坐牢还须还钱
李自庆 李娜

  南京某高校培训中心总台原副领班马春利用职务之便,侵占单位财产14万余元,案件侦破后仅追回4.44万元。今年10月,马春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。随后遭受财产损失的某高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追索马春尚未退赔的9.56万元。
  近日,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到南京女子监狱设立临时法庭,公开开庭审理此案。
  庭审中被告马春以原告诉称的财产损失数额不明确、自己已受到较重的刑事处罚及目前不具备还款能力为由,表示不愿意退赔侵占款。针对被告的答辩,原告方坚持诉讼主张。
  法院审理认为:本案中,被告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原告单位的巨额财产,其犯罪行为已受到法律的严惩,尚未退赔的余款理应返还给原告。
  依照《民法通则》的相关条款,鼓楼区法院于12月8日一审判决被告马春一次性返还原告9.56万元,并承担该款的利息损失。